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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的通知时间:2021-04-25 4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继续开展政府部门和下属单位收费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行为。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摸底,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严厉查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的通知 (鲁市监竞争字〔2021〕82号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减税降费系列工作部署,发挥价格监管职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要求,结合省局全年涉企收费检查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涉企收费监管的重要性认识 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企业生产经营仍面临不少困难问题,党中央明确要求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支持力度,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举措。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持续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抓好重点领域收费整治工作落实,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确保各项惠企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领域,切实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一)中介机构收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继续开展政府部门和下属单位收费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行为。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摸底,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严厉查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底数,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收费、违规收取评比表彰费等行为。 (三)进出口环节收费。密切关注海运价格动态,加强对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重点环节监管,引导口岸经营企业规范收费行为,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抽查,重点查处借疫情防控强制服务收费以及各类中介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行为。 (四)机场、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对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费、空管服务费等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指导铁路企业落实收费政策,重点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不规范,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商业银行收费。继续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指导商业银行自查自纠,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引导,切实提高涉企违规收费整治成效 (一)加强统筹组织。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涉企收费监管工作方案,确保全年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审计移交等涉企乱收费线索,经检查属实的,结合全年涉企收费部署,对相关执收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在检查过程中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和规范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多渠道宣传价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要强化收费主体自律意识,引导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三)按时报送总结。各市局要汇总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工作统计表,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效。6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及统计表,11月25日前,报送全年总结报告以及统计表,同时报送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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