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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公布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时间:2020-06-24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要求,现将涉及山东省财政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山东省财政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12项,分别是: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村务公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重污染天气应急、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基础管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步工作中,省财政厅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代玲玲 通讯员 钱祺 报道) 附相关职责分工 1.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市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市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省能源局:负责做好与国家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省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依据全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各市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配合指导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部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排放标准的制定和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山东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对各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网上舆情应对处置。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2.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踪检查和年度评估。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调控需要统筹安排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方案。 3.村务公开 省民政厅: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省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省纪委省监委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关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配合省机关事务局做好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规定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省直和济南市省级干部住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产,以及有关国有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5.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护理初级(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6.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省国资委:承担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情况调度、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省管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审核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省财政厅:负责经费测算和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及发放。 7.重污染天气应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各市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市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市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市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各市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为省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省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各市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各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8.住房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省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9.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 山东银保监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10.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管线设施改造等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管线设施改造和验收、接收管理。 11.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基础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文化资产履行基础管理职责,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基础管理执行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制度。 1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对省属企业收益申报情况进行复核。负责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所监管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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